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人才的综合吸引力,根据《关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顺发〔2011〕29号)、《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安居是指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资金以及发动社会力量筹措的实物和资金,为我区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的场所和补贴。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按照“属地化、市场化”的原则开展,以属地化安排为主、区级统筹为补充。
高层次人才安居采用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两种方式,主要有区级人才公寓配租、镇(街)人才公寓配租、镇(街)租房补贴三种形式。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安居所需住房情况调查,监督检查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落实,对区级人才公寓申请进行审核。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建设、引导社会资金配建等方式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协助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区级人才公寓申请。
区公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区级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运营与物业维护。
各镇街负责统筹镇级人才公寓的建设、运营与物业维护,高层次人才安居申请受理和审核、补贴发放、退出管理等日常业务。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高层次人才安居的各类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科研机构就业或创业的人员;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须在本区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房产(车位除外)。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镇(街)人才公寓配租或镇(街)租房补贴。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
(二)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三)参加全国范围内由国务院部(委、办、局)或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作为主办单位的全国性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总决赛中获得名次,并在我区领取工商执照或法定注册登记的创业团队成员;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级人才公寓配租、镇(街)人才公寓配租或镇(街)租房补贴。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博士(含海外留学归国博士);
(二)具有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人员;
(四)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可适当降低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但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级人才公寓配租或镇(街)租房补贴。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或计划的高层次人才;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人员;
(四)我区“功勋人才”、“金凤凰人才”荣誉称号的人员;
(五)以在我区工作成果获评市级以上的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领军人才;
(六)经我区科技部门确认落户我区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七)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员。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我区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期间按第七条或第八条条件提升的,可按新的条件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已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宿舍或住所的,不得申请人才安居。
第三章 分配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以“个人自主、属地解决”为原则,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的享受期限不超过2年。
符合第九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人才安居享受年限合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分配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符合第六条条件的人才,以镇(街)人才公寓配租为主,对确因未能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
(二)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区级人才公寓。对未能安排区级公寓的原则上由单位所在镇(街)安排镇(街)公寓,确未能安排镇(街)人才公寓或个人特殊原因未入住公寓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
(三)符合第八条条件的人才,以区级人才公寓配租为主,因暂无房源或个人原因未入住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租房补贴标准。高层次人才安居的租金由个人、用人单位、政府(含区镇两级)三方承担。
(一)符合第六条条件人才的每月租金补贴不超过300元,政府补贴金额不得超过租金总额的30%。
(二)符合第七条条件人才每月租金补贴不超过750元,政府补贴金额不得超过租金总额的40%。
(三)符合第八条条件人才每月租金补贴不超过2000元,政府补贴金额不得超过租金总额的50%。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才公寓配租的,可申请面积较大的人才公寓;申请租房补贴的,共同申请人的安居标准为申请人所属类别的50%。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都符合高层次人才安居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条件较高一方的标准享受。
第四章 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可通过整合、租赁、收购、新建等方式筹集和建设。
(一)整合是指盘活区镇两级政府产权的空置房,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运营,再向高层次人才转租。
(二)租赁是指承租市场上空置房源后再向高层次人才转租;
(三)收购是指收购市场上一手或二手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四)新建是指在新增供地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集中新建、开发配建等。出台人才公寓认定及扶持优惠办法,鼓励社会投资兴建各类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辖下企业主导区级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管理、维护和清退等。各镇街参照此模式主导镇街级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管理、维护和清退等。
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产权的、位置相对集中的公产房可认定为人才公寓。各镇街根据人才需求集聚情况参照此模式统筹人才公寓。
第五章 人才安居申请
第十八条 人才安居的申请按以下方式开展:
(一)优先安排镇(街)人才公寓。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人才工作部门申请人才公寓,镇街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辖区内人才公寓;符合申请区级人才公寓的,需所在镇街人才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二)区级人才公寓优先满足符合第八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安居需求,有空余房源情况下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寓面向符合第七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租。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资料,用人单位初审后向镇街人才工作部门申报;
(二)审核:镇街人才工作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申请区级人才公寓的,经镇街审核后,再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抽签:如申请人数超过可配租房源数量,则采用抽签选房。经审核确定轮候抽签名单后,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辖下企业(镇街公有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抽签选房。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辖下企业(镇街公有资产管理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租房补贴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资料,用人单位初审后向镇街人才工作部门申报;
(二)审核:镇街人才工作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复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人才工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才安居每年1月、7月受理申请。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配租期满后,原人才(人才家庭)应搬出人才公寓,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搬出的,须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按各镇街实际支出租房补贴的60%进行补助,对每个镇街最高补助100万元。各镇街将每个季度人才公寓入住情况、租房补贴发放情况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才公寓的装修、管理费用等每年由各级财政部门专项预算解决。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出台之日起实施。